(2017)浙0281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云龙禹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安凯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云龙禹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安凯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云龙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5区兴业商贸区华丰商务大厦B213。组织机构代码:76345320-0。法定代表人:王应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安凯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沽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1000138405。法定代表人:沈晴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云龙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安凯线路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9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07800.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