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曹佩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曹佩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187号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41399G(1-1)。法定代表人:开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许亚明,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曹佩宝,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佩宝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