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2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林延赛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林延赛,温金翠,林延波,林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诉讼代表人石之嵩。委托代理人:沈琼、骆天明。被执行人林延赛。被执行人温金翠。被执行人林延波。被执行人林风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至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林延��、林风云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幢1单元5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邓石胜、余秀英以人民币156.23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幢1单元501室房产(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杭房江移共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江国用(XX)字第XX号】归买受人邓石胜(身份证号码)、余秀英(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邓石胜、余秀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邓石胜、余秀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承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