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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任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被执行人任玖文,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延安市子洲县人,大学文化,现住榆林市子洲县何家集镇中心小学,榆林市子洲县何家集镇中心小学教师。张涛申请执行任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玖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玖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涛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费2225元。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任玖文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申请执行人张涛同意将被执行人任玖文的工资予以冻结,到期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若被执行人工资卡有变动需及时告知办案人员;2、若被执行人任玖文无其它收入,申请执行人张涛同意将被执行人任玖文的工资冻结直至案件款全部付清为止;3、被执行人任玖文若有其它收入需优先处理与张涛的案件;4、执行费2225元由被执行人任玖文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张涛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0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