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霍正福与侯秀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正福,侯秀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032号原告:霍正福,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侯秀银,女,71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正福与被告侯秀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正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正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正福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