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召彦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彦,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91行初32号原告刘召彦,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静,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程天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彦诉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召彦以原、被告已达成谅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召彦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召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召彦负担。审判长 孙中华审判员 马东升审判员 刘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