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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玉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玉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312号原告: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3170768E,住所地荣成市黄海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君,男,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爱得,男,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任玉星,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利津县。原告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玉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山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