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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明才与惠献先、杨天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才,惠献先,杨天宋,王学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惠献先,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4日。被执行人杨天宋,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4日。被执行人王学真,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明才与被执行人惠献先、杨天宋、王学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该案件已在本院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才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