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明才与惠献先、杨天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才,惠献先,杨天宋,王学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惠献先,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4日。被执行人杨天宋,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4日。被执行人王学真,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明才与被执行人惠献先、杨天宋、王学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该案件已在本院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才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常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