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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乐训强与张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训强,张建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163号原告乐训强,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张建玲,女,壮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的原告乐训强与被告张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建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