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宇文某某与王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宇文某某,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长武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执行宇文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