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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彩英、龚相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英,龚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高彩英,女。被执行人龚相富(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龚相富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二辆(车牌号:鄂Q×××××,车辆识别代码:118024,车辆品牌:东风牌;车牌号:鄂Q×××××,车辆识别代码:114251,车辆品牌:东风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相富名下机动车二辆(车牌号:鄂Q×××××,车辆识别代码:118024,车辆品牌:东风牌;车牌号:鄂Q×××××,车辆识别代码:114251,车辆品牌:东风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