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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忠民与邹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忠民,邹春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82号申请人刘忠民,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邹春雷,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忠民与被申请人邹春雷拖欠玉米种子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黑1181财保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洋所有的黑NC6x**号轻型普通货车车籍档案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