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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文勇与张仕平、钟云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勇,张仕平,钟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勇,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仕平,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钟云珍,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02执159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仕平、钟云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仕平所有的位于宋城路X号交通花园X栋X#车库(产权证号:XXXXXXX**)及位于宋城路35号交通花园B栋XXX室、B栋XX#柴(产权证号:XXXXXXX**)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