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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现立与河南硒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现立,河南硒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现立,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硒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现立与河南硒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硒谷绿色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