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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富云与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富云,吴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117号申请人唐富云,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吴建伟,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申请人唐富云与被申请人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17)湘0302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9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建伟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唐富云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南盘岭邮电宿舍4栋4单元410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龙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