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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付华桥、陈维菊与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桥,陈维菊,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271号原告:付华桥,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陈维菊,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刘理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蒋代书,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周良义,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付华桥、陈维菊诉被告刘理齐、蒋代书、周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付华桥、陈维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桥、陈维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为1255元,由原告付华桥、陈维菊负担。审 判 长  廖运学审 判 员  覃 茜人民陪审员  宋德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巨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