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472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告:杨某,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科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