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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472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告:杨某,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谢科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