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承家、朱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宋承家,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中区乐雅路法定代表人刘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天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承家,男,汉族,住白银市靖远县北滩乡芦沟村。被执行人朱军,男,汉族,住白银市靖远县北滩乡中滩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