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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海周与沈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周,沈炳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2431号原告:林海周,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炳坤,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海周与被告沈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炳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海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沈炳坤偿还借款5000元,并从2015年3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日,沈炳坤向林海周借款5000元,并就此出具一份欠条交由林海周收执,后林海周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沈炳坤未作答辩。林海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3月3日沈炳坤出具的欠条一份。沈炳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作出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沈炳坤向林海周借款5000元,并就此出具一份欠条交由林海周收执。该借款至今未还,2017年2月28日,林海周因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沈炳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林海周提供的证据欠条足以证明其与沈炳坤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沈炳坤应当偿还林海周尚欠借款本金5000元。本案欠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贷,沈炳坤依法仅应从林海周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林海周要求沈炳坤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炳坤应当偿还林海周借款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林海周该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余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沈炳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炳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海周借款5000元,并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林海周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炳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