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叔兵、何克时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叔兵,何克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叔兵,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克时,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辉,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何叔兵因与再审申请人何克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叔兵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查证核实何克时修的空穴坟山侵占了何叔兵的晒坝8.84平方米,而且修建的围墙造成何叔兵无法进出后山,如果何叔兵要上后山的承包地耕种需绕行500米,给何叔兵的生产、劳动、出行造成不便。可一审法院却只判决何克时拆除部分围墙��没有解决何叔兵绕行的问题。何克时修建的围墙导致何叔兵的房屋檐水无法排除。二审法院没有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何克时申请再审称,何叔兵与何克时虽系兄弟,但分家后多次发生冲突,何叔兵将何克时殴打住院,何克时也是在何叔兵堵路的情况下才砌了一段砖墙。一审法院认为何克时所修建的围墙在何叔兵的必经之路,影响了其出行,系事实认定错误。何克时修建围墙是在自己的地界,没有侵权行为,而何叔兵与何克时共用多年的“必经之路”是向下走的,围墙后面是何克时的私人竹林地,不是道路,更不存在影响何叔兵出行的情况。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何叔兵���一审法院查明其晒坝有8.84平方米被何克时占用,而晒坝是其通行的必经之路,其所述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在再审申请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何克时修建的坟山虽修建在何克时自己的自留地上,但其修建的围墙确实给何叔兵的出行带来不便。因此,原审判决何克时拆除部分围墙,达到了方便何叔兵出行的目的。何叔兵提出的何克时紧邻北面山壁修建的围墙堵塞了何叔兵屋檐水向东排放的问题,因何叔兵的屋檐水可向西边排水,该围墙并未对何叔兵的排水问题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原审判决对该部分围墙不作处理并无不当。故,何叔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何克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问题。一审法院对何克时与何叔兵争议的现场进行了勘察,对何克时所修坟山和何叔兵房屋的周边情况进行了解,查明何克时所修的围墙致何叔兵通往后山须绕行500米左右,确实给何叔兵的出行带来不便。一审判决何克时拆除修葺在何叔兵房屋东面的围墙的一部分(具体为:沿何叔兵的南面房屋墙体往南面拆除1.5米)以方便何叔兵向东出行,何克时未就该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现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叔兵、何克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