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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陈吉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陈吉利,朱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被执行人:陈吉利,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朱三香,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民初12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吉利、朱三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五排北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02508、102508-1)。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及(2015)甬宁执民字第2198号移送执行函,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吉利、朱三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五排北6××号的房地产的全部查封(包括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干炯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