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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龚万锷与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万锷,陈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645号原告:龚万锷,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燕,女,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龚万锷与被告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龚万锷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龚万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万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万锷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