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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俊武、苏进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武,苏进东,肖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黄俊武,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苏进东,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肖月华,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1272号民事,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苏进东;肖月华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共计219175元,但被执行人苏进东;肖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进东;肖月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月华,苏进东在银行账号内存款219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松元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