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康现民与郭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现民,郭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44号原告:康现民,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郭纪伟,男,汉族,3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康现民诉被告郭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与被告支付部分欠款且剩余欠款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康现民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