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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244号申请人:于海燕,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金龙。于海燕诉被告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海燕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隆镇怡庭美苑小区住宅楼5栋3门306室、505室、予以查封。于丰用其所有的楼房农安镇字第00027730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预查封被申请人农安县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隆镇怡庭美苑小区住宅楼5栋3门306室、5栋3门505室房屋;2、查封于丰所有的位于农安镇龙翔广场楼房农安镇字第00027730号商房。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永富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