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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兴盛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兴盛纺织有限公司,宁波荣属纺织有限公司,胡建立,徐玉珍,潘建强,周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1600号(美华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7421710443。代表人:杨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兴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园区(振东村),组织机构代码:14479611-6。法定代表人:胡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荣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四海大道8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11445976274。法定代表人:潘信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建立,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玉珍,女,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建强,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琴玲,女,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237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兴盛纺织有限公司、宁波荣属纺织有限公司、胡建立、徐玉珍、潘建强、周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999755.5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并承担诉讼费68451元、执行费63027.9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荣属纺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存在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情形,故不宜处分。被执行人慈溪市兴盛纺织有限公司、胡建立、徐玉珍、潘建强、周琴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