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桃源汽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桃源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51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桃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周科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水清,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星,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江西省瑞州汽运集团桃源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5立案。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桃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桃源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桃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