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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礼平与史亮、陈均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平,史亮,陈均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835号原告:郑礼平,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亮,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被告:陈均红,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礼平诉被告史亮、陈均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大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