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礼平与史亮、陈均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平,史亮,陈均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835号原告:郑礼平,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亮,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被告:陈均红,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礼平诉被告史亮、陈均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大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