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冰与被告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航空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冰,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航空港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46号原告:吴冰,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9号1幢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奭,总经理。被告: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航空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88号蓝光空港国际城一期5栋1单元1928室。负责人:张涛。原告吴冰与被告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铂利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航空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吴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吴冰负担。审 判 员 刘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林 林书 记 员 李明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