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他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冯建红申请执行左红尚、陈晓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红,左红尚,陈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109号申请执行人:冯建红,女,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左红尚,男,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陈晓会,女,汉族,住址同上。冯建红申请执行左红尚、陈晓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因办案需要,现将该案指定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冯建红申请执行左红尚、陈晓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0402执996号],由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办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王云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珂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