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东瑞与李营周、赵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瑞,李营周,赵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郭东瑞,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营周,男,生于1964年11月22日,汉族,住。被执行人赵帅,男,生于1988年7月6日,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东瑞申请执行李营周、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营周、赵帅的银行存款65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营周、赵帅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