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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俊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昭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刚,蒋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刚,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蒋昭辉,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十监区服役。本院依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翠屏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俊刚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翠屏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