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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与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206号申请人高**,女,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临县安业乡安业村人,现住山西省临县安业乡安业村886号。身份证号:14232619701003****。被执行人秦**,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安业乡安业村187号。身份证号:14232619620703****。申请人高**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高**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吕刑终字第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执行申请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齐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