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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潘付君存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潘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财保16号申请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莱州市文昌北路北苑路大厦7层。电话:0535-229****。负责人:杨少杰,主任。被申请人: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后高家村。电话:1866048****。法定代表人:高健,董事长。被申请人:潘付君,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美元存款7380元(账号:000*************0),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人民币存款2万元(账号:087*************7),冻结被申请人潘付君在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账号:6223***********0)。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8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美元存款7380元(账号:000*************0),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人民币存款2万元(账号:087*************7),冻结被申请人潘付君在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万元(账号:6223***********0)。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