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云秀与竭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秀,竭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66号原告:王云秀,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竭国义,男,45岁,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王云秀与被告竭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4日,王云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云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王云秀负担。审 判 长 田序顺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赵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毕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