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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云秀与竭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秀,竭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66号原告:王云秀,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竭国义,男,45岁,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王云秀与被告竭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4日,王云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云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王云秀负担。审 判 长  田序顺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赵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毕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