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2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泰安现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刘启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现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刘启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628号之一申请人:泰安现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友,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刘启文,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告刘启文与被告泰安现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902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泰安现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被告泰安现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泰安现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整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尹冬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