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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姚根元与赵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根元,赵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姚根元,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红,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金涛,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执行姚根元与赵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金涛的银行存款196722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67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为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