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俞兴军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兴军,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俞兴军。被执行人:张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俞兴军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5681元,未执行65681元,执行费885元未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洪义审判员 李发国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