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9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28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9806。负责人:杨建军,该行行长。被告:李国华,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