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许奕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许奕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577号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荷泽巷9号嘉福小区8号楼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1682611Y。法定代表人:肖通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希、李森(实习),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奕宾,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负责人:刘丽华。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奕宾、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61元,减半收取计18280.5元,由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晓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