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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杨宗明、陈清、杨筱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弘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宗明,陈清,杨筱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44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永庆,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东省���圳市宝安区福永白石厦。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振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601484。被告怀化弘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6号),注册号:431200000056882。法定代表人杨宗明。被告杨宗明,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陈清,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杨筱婧,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中路。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怀化弘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弘润公司)、杨宗明、陈清、杨筱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振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润公司、杨宗明、陈清、杨筱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弘润公司偿还原告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130000元;2、判令被告弘润公司向原告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13000元(本金*10%);3、判令被告弘润公司向原告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3250(欠款额*1‰)元(此处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被告弘润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杨宗明、陈清、杨筱婧为被告弘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体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作为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万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取,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取,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弘润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8383074107033,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2016年9月22日,被告弘润公司在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了130000元,原告替被告弘润公司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弘润公司逾期不归还原告,被告杨宗明、陈清、杨筱婧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弘润公司、杨宗明、陈清、杨筱婧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垫富宝公司(甲方)与被告弘润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垫000125116/湘怀化市0007《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该合约载明乙方基于如下承诺签订合约: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此系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在垫付宝网站点击确认的服务协议连同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等均为该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该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按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它款项,乙方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该合约还载明了弘润公司的营业执照号和垫付卡卡号。同时,被告杨宗明、陈清、杨筱婧向原告垫付宝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弘润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实,有原告垫富宝公司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LS6)复印件各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复印件三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垫富宝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弘润公司在其他垫付宝会员处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了实际消费及其公司垫付了消费款,但垫富宝公司对其诉讼主张仅有其陈述,并未提供被告弘润公司在其他会员处进行了实际消费及其公司垫付了消费款的相关证据,故原告垫富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