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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初1373号原告:张某1,男,2010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父亲),男,1976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957474363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与被告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程东霆,被告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1医疗费88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天×30元/天)、营养费300元300元(10天×30元/天)、护理费1160元(10天×116元/天)、交通费305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695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04月29日晚06时左右,张某1与父母一起入住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寿州国际酒店402号房间。09时30分左右,张某1母亲给张某1洗澡时,洗澡间的玻璃移动门突然破裂,将张某1全身多处划伤。张某1当时被送往寿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张某1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请求依法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04月29日晚06时左右,张某1与父母一起入住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寿州国际酒店402号房间,当晚09时30分左右,张某1母亲给张某1洗澡时,洗澡间的玻璃移动门破裂,致张某1受伤。张某1当时被送往寿县中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张某1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寿县中医院对张某1的胸部和左肩部伤口清创缝合。医嘱:术后10天拆线。张某1花去医疗费885.86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张某1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寿县中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照片,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1与其父母入住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寿州国际酒店。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1身体受到损害,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1诉请的医疗费885.86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11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某1受伤后并未实际住院治疗,因此本院对张某1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张某1诉请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张某1的就医地点酌情支持100元。关于张某1诉请的精神抚慰金,因张某1受伤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张某1受伤的具体损失项目和数额确定为:医疗费885.86元、营养费300元(10天×30元/天)、护理费1160元(10天×116元/天)、交通费100元,合计2445.86元。该2445.86元由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额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1医疗费885.86元、营养费300.00元、护理费1160.00元、交通费100.00元,合计2445.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传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晴雪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