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山东赛尔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赛尔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79号申请人:山东赛尔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齐鲁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相霞。财产保全担保人:桑聪,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8887号。法定代表人:耿佃华。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赛尔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赛尔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桑聪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1号701房产,产权证号:07-1107515。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赛尔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桑聪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1号701房产,产权证号:07-1107515。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