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恩喜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喜,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恩喜,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石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张恩喜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3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磊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恩喜借款1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磊目前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石磊在本院有到期债权正在执行,被执行人石磊到期债权执行到位后,本案执行标的即可得到全部执行,目前本案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