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国良与夏云桂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良,夏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323号申请人:陈国良。被申请人:夏云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国良与被申请人夏云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国良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夏云桂价值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云桂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