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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479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72号。负责人:袁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社,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燕,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和兴中路邮政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春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进胜,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幼菊,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2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雅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妙斯书 记 员 何洪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