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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杭朝鲁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开泰食品有限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朝鲁,巴彦淖尔市开泰食品有限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杭朝鲁,男,蒙古族,57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开泰食品有限责公司,住所地新安镇树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玉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杭朝鲁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开泰食品有限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记员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