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黎文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文杰,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暂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文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文杰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6时30分,被告人黎文杰在本区前川百兴街“面掌柜”小吃店制作豆皮时,因熊和君向顾客推荐豆皮的事发生口角、争执,后被告人黎文杰将熊和君的左腿股骨踢骨折。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熊和君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黎文杰赔偿被害人熊和君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2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办案、抓获经过;被害人熊和君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黎文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文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黎文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文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亦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