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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永新与佟敬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新,佟敬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866号原告:陈永新,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佟敬菊,女,41岁,满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陈永新与佟敬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永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陈永新负担。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殷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