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永新与佟敬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新,佟敬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866号原告:陈永新,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佟敬菊,女,41岁,满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陈永新与佟敬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永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陈永新负担。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殷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