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阳与陈珍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阳,陈珍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148号原告:林阳,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珍云,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阳与被告陈珍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阳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永耀PAGE 微信公众号“”